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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  稱: 停車場法
中華民國一00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000一三二三七 一號令修正公布第十四條、第十七條條文

第十四條(路邊停車場之費率及收費方式) 
  路邊停車場之費率,應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定之;其停車費得以計時或計
  次方式收取,並得視地區交通狀況,採累進方式收費或限制停車時間。
  採計時收取,得以三十分鐘為計費單位。
第十七條(路外公共停車場其收費標準及收費方式) 
  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費率,應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定之;其停車費以計
  時收取為原則,並得採月票方式收費;其位於市中心區或商業區者,得
  採計時累進方式收費。採計時收取,得以三十分鐘為計費單位。
  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,由停車場經營業擬定,報
  請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