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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部有關停車場法增訂27-1條及修訂32條條文業奉總統111年11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101131號令公布,敬請週知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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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-12-22 主旨: 停車場法增訂第27條之1條文;並修正第32條條文,業奉 總統111年11月30日華總義字第11100101131號令公布, 如附件,請轉知所屬並加強宣導,請查照。 說明: 一、依據總統府秘書長111年11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 11100101130號函辦理。(影附原函) 二、旨揭修正條文第32條第2項規定,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 位、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及電動汽車充電 專用停車位如遭占用,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 警察機關;同法第40條之1第1項規定,停車場經營業違 反第32條第2項通報義務,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 期不改善者,處新臺幣1,800元以上3,600元以下罰;另 針對汽機車駕駛人違規占用前揭停車位,依同法第40條 之1第2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。以上請貴 單位轉知所屬加強宣導,以維護友善停車環境。 | ||